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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
  本报讯 (记者 孟星晨)12月22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试行)》,鼓励和引导试点市(区)探索通过“先投后股”方式,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先投后股”是指先期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二次开发”;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投入的财政科技经费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先投后股”项目聚焦试点市(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三项改革”科技成果在试点市(区)内转化落地的科技型企业。
  各试点市(区)可委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投资平台作为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财政科技经费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投资主体,再由投资主体将资金投入被投企业。在“后股”阶段,当触发转股条件时,根据投资主体与被投企业的约定,该笔资金性质转化为投资资金,由投资主体持有被投企业相应股权。在资金来源方面,我省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实行专款专用。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原则上按照试点市(区)实际出资的1∶1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财政科技经费转股后投资主体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同时,“先投后股”财政资助资金在转股前纳入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范畴,转股后应由投资主体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指引》提出,试点市(区)成立“先投后股”工作专班,制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良好环境;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投资损失由试点市(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支持被投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平台、组建“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鼓励社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投资“先投后股”项目;建立投保贷联动机制,鼓励相关银行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贷”,积极联动“先投后股”项目,帮助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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