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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地方法律法规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多种形式开展“全链式”普法
陕西推进依法治污提升治理能力
  近年来,陕西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深入推进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不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为给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两部地方性法规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介绍,关于《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充分与《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2027年)》相衔接,将一些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内容。例如,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内容;第三十条对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作出规定,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和高度,便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第五十三条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胶黏剂和防水材料作出规定。同时,完善与国家排污许可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制度和政策的衔接。
  此项法规的修改为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明确轻微不罚具体标准
  同时,为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落实,省生态环境厅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深化柔性执法。
  对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和“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要求,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纳入裁量因素,将不予处罚情形升级至2.0版,明确轻微不罚具体标准,扩充首违不罚事项,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由原来的8类217项扩充为9类224项,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所有的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马林说。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了10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新增5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彰显柔性执法理念。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2023年3月,当地执法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咸阳市旬邑蔚蓝水务有限公司二期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按照规定,应当被处以80万元行政罚款。”旬邑蔚蓝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旺胜说。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考虑到这家公司一期项目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二期项目完成土建工程后进水运行的同时停止了一期运行。期间,二期与一期项目共用进出水口,排水量未超过一期排污许可证核载数量,出水水质达标,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且这家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最终决定对这家企业不予行政处罚。此举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采取柔性执法,责令公司立即整改,免予处罚,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张旺胜说。
  2023年以来,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共减免处罚96次,减免金额达745万元。
  “这些不予处罚情形的确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精神,可操作性强,方便执法部门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这是陕西省生态环境系统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马林说。
  多种形式开展“全链式”普法
  为进一步助力生态环境质量尤其是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全链式”普法的方式,针对重点人员,丰富普法形式,积极构建普法、学法、尊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持续强化干部学法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先后赴关中各市就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讲,累计2000多名基层干部参加了讲座,增强了落实环境法律职责和齐心协力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责任意识。
  大力推动排污单位主动守法。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对省内部分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共500余人进行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帮助企业厘清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的重点。
  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主题示范活动;构建“互联网+”互动平台,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动漫并在各类线上平台进行投放。
  “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陕西省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成效进一步得到提升和巩固。”马林说。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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