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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人员指挥救火,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某日,某市一商店失火,李某途经此处,参加救火。此时围观群众很多,现场秩序很乱。一些热心的群众闻讯后也都来参加救火,但由于人多手杂,没有秩序,反而影响了救火效率。见此情景,李某高声呼喊:“我是市公安局的,现在大家听我指挥。”李某站在一个高处,指挥救火,疏导交通,提高了救火速度。李某在现场连续两天两夜救火,受到消防队的表扬,商场领导也向他表示感谢,还给公安局送了感谢信。但经核实,李某并不是公安局的人。李某本人也到公安局承认自己冒充公安人员的错误。但几天后,李某却被辖区公安分局拘留,理由是他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
    【法律评析】
    对本案的理解,涉及对什么是犯罪的认识。任何犯罪都是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有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如果行为对国家和人民没有造成危害,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国家就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把它规定为犯罪而予以刑罚处罚。对于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一般要从事物的本质,全面地、发展地去认定。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危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还取决于行为的手段、方法和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所发生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目的等。本案中,李某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指挥救火,是为了使当时救火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加速救火的速度,无论其动机、目的,还是结果,都是有益于社会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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