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并称,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需满足的相关条件。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