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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务员的在职学习
    可以说,自古以来,有了公务员,就有了公务员的在职学习。学习的内容除了理论、文件,主要还是业务,大致包括:皇帝的诏令、国家典章、仪法制度、司法治狱的刑罚律条、各种行政规章,以及公文程式等等,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法令规章都要学习。
    在职官员必须学习律令的要求,远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李斯奏请秦始皇焚书的同时,也提出了“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的建议。此后的汉代官吏,也都“奉三尺律令以从事”,那时候叫“讲习律令”或“明习法律”、“熟习文法”等,也就是简称的“明法”。
    要想官位长久,必须业务过硬。汉朝不仅把“明晓法令,足以决疑”作为仕宦的基本条件之一,还将这些作为考核官吏的一个重要标准,时刻不放松。
    沿袭秦汉,唐宋时期也以明晓法令作为对在职官员的基本要求。不但“内外官人”经常学习,还要把这些律令抄写在衙署的墙壁上,以便大家诵读。当然,这些法令不仅是读背,他们还要融会贯通,还要学会在实践中运用。
    宋朝时,官员是否明晓律令,不仅列入考核项目,更重要的是,待到任职期满后,它也是听诠候选、升降调职的一道门槛,通过“试判”定出优劣,就是出几道应用性的题目,看看你能否通晓法令规章,能否贯通运用,同时还要检验你文理是否通畅、程式是否合格、书法是否优美。
    明清时期的在职学习,明以大诰清以圣谕再加上法令律例为重点。清代“讲读律令”的规定,一开始是一字不动地照搬明律,到雍正三年修订律例时,才开始稍稍有些改动。后来,清朝又有附律条例出台。可见,公务员在职学习,历朝历代都没有放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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