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龙某在A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香菊礼盒20个、黑加仑葡萄干10罐后,发现香菊礼盒中的香菊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黑加仑葡萄干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龙某认为A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
【法官解析】 涉诉黑加仑葡萄干作为预包装食品却未标注生产日期,令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可食用期间,可能使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而导致健康隐患。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表征。
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香菊礼盒在生产时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涉诉香菊礼盒上亦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食品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法院推定其对涉诉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系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综上,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法官建议消费者: 一、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厂商厂址等经营信息,认真阅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成分、售后服务等信息,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详细阅读交易规则。
二、提高证据留存意识。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交易过程及相关记录,积极保留各项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降低网络购物风险。
三、积极举起维权大旗。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客服人员进行咨询,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应举起维权大旗,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