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特别要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被列入监管范围。
如今微信朋友圈一些“刷屏”广告让手机一族甚是头疼,某个朋友突然成为代购,屏不屏蔽都尴尬;某个朋友成为微商,整天刷屏推销;不小心点开一个红包得了几毛钱,就得帮忙转发广告。从吃的、穿的到用的,朋友圈里的“大卖场”包罗万象。
当心热心惹来麻烦
市民崔女士最近因为热心给自己造成了烦恼。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朋友圈做起了微商,推销一款面膜,并让她转发广告,帮助推销。崔女士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过了一段时间,崔女士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投诉。“我一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皮肤严重过敏,仔细看了外包装发现属于‘三无产品’,还埋怨说是因为相信我才购买的。”说起这件事崔女士一脸的无奈,“我也是帮朋友啊,哪知道到头来还得罪了另一个朋友,出力不讨好。”
随着广告形式的丰富,广告的发布渠道也正在从传统媒体向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转移,视频、微博和微信朋友圈都能成为发布广告的地方。有的市民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虽然只抢到“几毛钱”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然而,就是这一时的随手转发,却会引起矛盾和纠纷。虽然收红包手要快,但是帮忙发广告却一定要“三思”了。
因为从今年9月1日开始,作为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者转发广告,也将受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和监管,要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一定责任。
转发广告要谨慎 有媒体报道,王某受四川某保健品企业利诱,帮该企业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王某的朋友李某在朋友圈里看到了这条广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放在自己的药店出售。后来,该保健品企业被警方立案调查,王某也被警方带走。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鸿告诉记者,《广告法》中对构成虚假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等。“如果转发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那么发布者是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对转发的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不确定的,最好不要转发,如果一定要转发,最好注明相关风险提示。”罗鸿说道。
在朋友圈里转发广告应该重点核实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核实产品广告是否夸张或虚假,如看到保健品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理财投资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或商品功能、产地、用途、成分、生产者与实际信息不符等就不要转发;二是帮忙转发的广告产品最好是自己熟悉或者用过的,觉得好再向别人推荐,这样风险也会大大降低。
点评
目前,朋友圈俨然成为小广告的重灾区,有些可能只是引起人们道德情感的抵触,有些则实实在在“坑”了朋友。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一篇文章会被转发无数次,点击几万、几十万次,甚至百万次。其传播速度和广度不亚于传统媒体,如果这些里面也夹带一些虚假广告,那么其危害程度不容小觑。
这部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新法,针对时下广告业乱象,尤其是针对新媒体广告与明星代言领域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诸多禁止条款和严厉的处罚规定。同时,让处于“模糊地带”的宣传语被正式禁用,并明确了最高罚款额度。这些规定对于治理我国网络空间无疑是前进了一大步,大大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净化,使“互联网”广告不再“无法无规”。同时,也督促和规范着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只有做到“守法守规”,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