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6年9月底,张先生在万达广场中的一餐饮店铺就餐时,因该餐厅地面有油渍导致张先生摔倒。张先生此前也多次到该店铺就餐,系该店铺的熟客,因当时张先生还能正常走路,未觉得有影响,故店员询问张先生时,张先生表示并无大碍,并在结束就餐后离去。但当晚,张先生感到膝盖疼痛,并于第二日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右侧膝盖韧带拉伤,并遵医嘱花费2000元购买支具。后张先生又至医院复查三次,并遵医嘱休息1个月,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并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此后,张先生多次到餐厅要求赔偿,餐厅认为店员当日询问张先生时,张先生表示并不需要治疗。张先生离店后是否受到了其他损害无法核实,故不同意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张先生无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万5千余元。通州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店铺赔偿张先生4500元的合理损失,并当庭予以给付。
【法官解析】 在公共场所受伤后,当事人应注意留存证据,以证明损害发生的地点和事实。如果当事人不确定伤情是否严重时,应及时通知事发商铺,并及时就诊,防止事后就诊导致无法确定事发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上述经营者、管理人对自己经营的店铺内的危险情况应及时发现、排除,进行警示,否则导致他人受伤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