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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0日
借名购房需谨慎
  【案情回顾】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和李女士是亲属关系,为方便李女士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其便和李女士口头约定,借用李女士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并办理按揭贷款,但实际由张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后张女士以李女士的名义清偿了按揭贷款,但李女士拒绝了张女士要求过户的请求,故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李女士辩称,李女士与张女士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双方也不存在借名购房的动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均是李女士支付,与张女士无关,至于张女士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是李女士借住给张女士,故李女士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张女士持有涉案房屋的相关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的原件、偿还按揭贷款的付款记录以及张女士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等情况,法院认定张女士和李女士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且因张女士目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协助张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提示】
  借名购房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被借名人反悔或私自出售了房屋,可能导致借名人房财两空,因此,借名人用借名方式购房,应当三思而后行。
  对于借名购房人,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涉及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自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鉴于购房人资格特殊,一般情况下此种借名合同无效,故莫为了贪图便宜而借名购买此类房屋;第二、借名购买一般商品房的,应尽量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并保留购房合同原件、付款凭证、购房发票等与购房有直接关系的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和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第三、若诉至法院,应当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要确保自己具备在京购房资格。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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