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无中文标签消费者起诉得赔偿

  近日,蒋先生索要侵权损害赔偿一案,通州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已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蒋先生是一名普通单位职工,2016年9月14日,在偶然路过北京某商贸公司时,蒋先生看到商贸公司橱窗里摆放的红酒,遂决定买几瓶孝敬自己的岳父,最终,蒋先生在该商贸公司购买了8瓶红酒,每瓶单价200元,共计1600元,回家后直接送给了岳父。蒋先生的岳父在拿到红酒后想了解一下红酒的产地、品质,但细看之下发现女婿所买的红酒瓶身竟然全是英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因此便向蒋先生提起,担心其买到了假货。
  想到可能会影响家人身体健康,蒋先生便上网查找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但查询结果令其十分震惊,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否则便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蒋先生十分气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商贸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6000元,并为其办理退款退货。
  【法官说法】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本案依法得到圆满解决。

(梁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