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有人说借款过了2年诉讼时效未催收,法院打官司也要不回。事实并非绝对如此,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从而使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借款,仍然可以依法要回。
2011年2月25日,龙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1年5月底前偿还10000元,2011年12月底前偿还10000元。到期后龙某未偿还借款。2015年4月7日,丁某向龙催讨借款,龙某承认借款20000元,并表示要偿还该借款。此后,龙某以丁某的儿子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法律解析】
虽丁某的借款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但是龙某在丁某催收借款之日,又表示同意偿还丁某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丁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在2015年4月7日已经发生了中断,应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龙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万山区法院判决龙某偿还丁某的20000元借款。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刘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