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法律支持反家庭暴力

陕西科技报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某为同居关系。张某某向法院申请述称:张某某与熊某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2012年张某某双眼病变失明后,熊某某及其父母对张某某百般虐待和实施暴力,为此张某某亲属多次报警,张某某亲属也多次遭熊某某及其家人的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2015年3月12日,熊某某将张某某打伤,在张某某入院治疗期间,熊某某拒绝看望和道歉。之后,熊某某将张某某驱赶出家门并拒绝支付医药费,致张某某居无定所、食无来源、生病无人照料和无钱医治。张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熊某某对其语言侮辱、恐吓、谩骂和肢体暴力、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熊某某对其近亲属进行骚扰、侮辱。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熊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熊某某骚扰、侮辱张某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