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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农药登记证将按照假农药处理
  本报讯 为了有效贯彻6月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日前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新规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该办法明确,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改变产品毒性级别;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等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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