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某于2014年陆续从***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处购得500张非实名手机卡,以图转手赚钱。但时值电信诈骗猖獗之际,国家多部委联合发文要求手机卡必须全为实名制。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手中已出售的卡不能得到正常的售后服务,未出售的卡面临无法开卡的局面。
王某主动联系***电信公司负责人协商处理此事,因双方谈判未果,王某遂向上级部门投诉。上级部门责令***电信公司处理此事,电信公司主动联系王某协商。经多次沟通,最终达成:***电信公司以15万元回购王某手中的500张卡,另给王某8张连号卡。但***电信公司在交付款项前报警,侦查人员在双方交付时当场抓获王某,2015年3月30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拘留了王某。
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后,王某更换辩护人为李忠民律师团队,辩护人会见、调阅案卷研究后,找到无罪辩点,同王某沟通后,按照无罪辩护的方案,在二审提出了一审定罪证据的问题,并举证无罪证据。二审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了相同的判决,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是王某第二次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庭审后于2016年12月12日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辩护人坚定认为王某是无罪的,案涉协议是民事争议,王某向上级主管反映问题,是正常的权利救济渠道。遂于2017年4月向一审法院提出取保王某,一审法院于同年4月21日同意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30日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第三次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判决:1、撤销一审法院(2017)***刑事判决书。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无罪。
至此,本案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终于还嫌疑人之清白。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接受委托后,李忠民律师团队组织资深律师研究,分析如下:
1、***电信公司是在王某投诉后主动找王某协商,后来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民事行为。辩护人阅卷后,提出了一审法院扣押、送检程序违法,应予排除,王某是用500张卡换取15万元补偿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2、王某花费数十万元购得手机卡,不但没有赚到钱,而且该卡不能得到基本的售后服务,王某向***电信公司的上级主管投诉,上级部门要求***电信公司将此事尽快解决,后双方经多次商谈最终达成了协议,在此过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监督、举报,***电信公司负责人不能因此便认为,使其产生精神上强制性的畏惧、恐惧心理。故王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
二审法院庭审中,经辩护人充分的讲法论理,赢得了法官的信服,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直接改判无罪。
◆李忠民律师点评
1、法律是公正的,但漫长的维权道路,尤其是在被羁押长达多年的案件中,没有坚定的信念,要想笑到最后,实属不易。
2、委托人与辩护人的信任至关重要,辩护人的辩护权从嫌疑人辩护权派生而来,没有嫌疑人对辩护人的充分信任,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效果较差。
3、辩护方案要综观全案,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个案件的卷宗涉及各方面的知识错综复杂,辩护人只有认真研究案件事实,结合熟悉的法律知识,方可提出使案件有所转机的方案。
4、注重办案经验的积累与团队力量的协作,将会使一个名律师、资深律师办案效果锦上添花。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