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3月1日实施,3月13日,省政府举行例行吹风会,邀请省总工会、省妇联等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对《规定》进行解读。
《规定》特别对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怀孕的女职工要求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从事立位作业的应当设置休息座位。
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第48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延长10天,总共168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陪护假本地护理假为15天,异地20天。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査,明确检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还要求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不少于10平方米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此外,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等等。
据悉,我省是继广东、浙江、江西等7个省区之后,全国第8个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省份。
(本报记者 周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