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据省人社厅6月13日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23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待遇水平达到136元。
▲居民养老保险平均136元
2018年5月10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6月6日印发了《关于落实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从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同时,我省《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元,也就是说今年中央和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共计23元。
通气会介绍,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1733.46万,参保率达99.59%,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达467.16万。这次提高基础养老金后,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待遇水平达136元/月。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各市待遇水平也有差别。
▲鼓励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参保人员如何计算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
据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139。其中,基础养老金为中、省、市财政补贴,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个人账户累计额度越高,每月可领到的就越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018年我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选择300元档次缴费,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成员选择更高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参保对象,保留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由个人自行选择,个人有多缴能力的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省级财政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其他残疾人已由市、县财政代缴的,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残疾人员有缴费能力和意愿的,鼓励个人在政府代缴基础上积极缴费。
(本报记者 周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