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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支出有望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过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修改调整,最终尘埃落定。该决定拟于2019年1月1日实施,而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起征点”,有望自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率先开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个税法第七次大修中的第二次审议。对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综合征税、税收法定等方面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草案拟分两步实施
  草案拟分两步实施,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之所以提出分两步,就是为了让老百姓尽早享受到改革红利。
  “一次修法,两步到位”。此次个税法大修,一方面要考虑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实施新税制预留一定准备时间,同时又考虑尽早释放减税红利。
  根据决定草案,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现行的11类应税所得拟简化为9类
  我国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一审稿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草案二审稿中又删除了现行个税法“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的11类应税所得拟简化为9类。
  “不仅是应税所得的简化,该项的删除也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规定什么样的所得需要征税,未来这一权力将完全收归人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草案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在税法中明确,体现了税收要素法定的精神。下一步应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法更规范公平,真正惠及百姓。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新华社)

  焦点A
  起征点5000元最高边际税率45% 

  草案二审稿中,对此前热议的一审稿中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未做调整,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保持不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此次税法修正的减税措施包含三方面:一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从减税效应来看,标准越高则适用较高税率的高收入群体减税额越大;二是低税率适用的税率级距扩大,减税效应更有针对性;三是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他指出,应综合分析减税效应,而不是仅仅盯在“起征点”上。“个税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才更公平。”
  “累进税率表中最高边际税率决定着对纳税人高收入段的调节力度,这个税率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说,考虑到近些年来一直较高的基尼系数,决定草案维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体现了国家借助个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决心。 
  焦点B
  赡养老人支出新列入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法第七次大修最大的变化之一。
  草案规定,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曾指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在此次公开的草案二审稿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赡养老人支出被列入专项附加扣除中,予以税前扣除。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
  焦点C
  慈善捐赠额最高可抵30%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称,此前有意见指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等,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
  对此,草案二审稿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焦点D
  劳务报酬所得等减免20%再征税
 
  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6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月来,这一变化备受关注。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些群体来说个税未降反升。
  有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从草案内容来看,对于单一工薪收入的居民,由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升和前三档税率级距的扩大,税负确实有所下降,但是对于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来说,实际上仍是提升的。“税率没变化,征税方式改变,实际上同样的收入适用的可能是更高档的税率”。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的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草案二审稿中还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综合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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