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科协、省科技厅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其中,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5%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需能独立开展科普研究和科普活动的单位,单位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家学者及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等。
据悉,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后,由省科协、省科技厅认定命名“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并授牌。
(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