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教育厅12月21日正式公布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学校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
教育厅明确,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是审批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不定期抽查三个环节。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这些情节为包括:
擅自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进行事后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违反招生规定超范围招生、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或收取与入学相关联费用,不按规定进行退费;拖欠教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给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上报的自检自查报告、相关基本情况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等。
年检办法明确,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批机关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基本合格”。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
(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