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土壤质量是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涉及到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对农地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1月1日,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从立法上解决了“谁负责、谁监管、谁污染谁治理及如何治理”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农业农村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风险评估,农用地土壤管控、修复方式及安全利用等职责范围。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新法,农业农村部科教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农部分接受记者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重度污染的耕地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该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是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
◎被污染的农用地应该由谁来修复?
答:该法在以下4个方面对农用地土壤修复作了规定:一是修复情形。对于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农用地地块,需要实施修复。通过监测和风险评估,受污染的农用地地块通常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土壤超标,农产品不超标;土壤不超标,农产品超标;土壤与农产品均超标。依据本条规定,对后两种情形均需实施修复;二是修复主体。土壤污染责任人是农用地地块修复主体。三是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应当由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修复方案,并将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实施修复方案时,应当将土壤和地下水一并考虑。
◎农业农村部门将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答:一是做好耕地类别划分试点。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将耕地全面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深入推进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试点。至2020年底前,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二是扩大耕地污染治理试点。在总结湖南试点经验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品种开展安全利用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重点在南方镉污染水稻产地、北方镉污染小麦产地,建设耕地污染管控与修复综合示范区,为全国不同类型耕地污染治理提供样板。继续做好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三是加强调查监测评估。研究制定《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和《禁止生产区划定规范》。四是加强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近期重点针对镉米、镉麦问题,开展低积累水稻品种筛选与推广、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技术集成与示范等科研工作。
(农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