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出台10项意见,为我省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增添动力。
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时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推进劳务企业转型重组为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加大劳保统筹经费向专业企业和劳务企业拨付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危房改造、美丽乡村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民营企业投标准入。各住建部门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要求域外民营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民营与国企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不得对企业类型、注册地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不得拒绝民营企业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搭建民营企业融资平台。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且对上述4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激发民营企业创优热情。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协调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培训,帮助民营企业掌握优质工程创建、申报、评审标准要求。提高民营企业评奖比例。
强化民营企业人才培养。指导行业协会分批组织民营企业家、企业技术负责人等赴长安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培训,提升民营企业家前瞻思维、管理理念和专业技能;组织民营企业建筑工人开展岗前培训。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详细掌握民营企业工程款拖欠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专人负责台账,切实清理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
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深度合作。引导国有龙头企业与民营企业组建“联合舰队”投标重大工程项目,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抢抓国有企业改制机遇,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共同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拓省(境)外市场发展空间,根据情况给予500万元以内奖励。
建立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
(石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