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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普法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治本之策
  不久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鸟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为防止老鼠啃食责任田里的地瓜,私自放置9套猎捕陷阱。结果老鼠没捕着,却捕获了7只经林业部门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白鹇。邓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放置陷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案发后,邓某自动投案,并自愿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认罪悔改态度较好。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352元,缴纳鸟类资源保护公益补偿金3000元,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开致歉。
  案件所在地明溪县地处闽江源头,生态环境优越,全县已发现野生鸟类316种,其中不乏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白鹇等国家一、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近年来,当地政府高度重视野生鸟类保护,为推动明溪县“观鸟圣地”生态品牌建设,将2017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10日划定为禁猎期。2018年4月,明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猎鸟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发出全国首份“护鸟令”,开启了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先河。然而,近年来像上述案例中的非法猎鸟案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非法猎鸟行为屡禁不止,发人深省。
  笔者认为,保护野生鸟类乃至野生动植物工作任重道远,是一项系统工程。采取严刑峻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行为,但要想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这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根本方法。
  从上述案件来看,被告人邓某虽主观不知情,但客观上造成了非法捕猎行为。这种因当地村民不知情不懂法而非法猎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现象并不鲜见。只有让民众成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主体,才能真正实现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有效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各地可能出现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已经普遍存在的野生动植物进行详细说明,让生活在林区、山区的群众充分意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使国家的法律变成群众自觉的行为准则。
  在宣传形式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形式多样的科学方法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案例,必要时可以手把手地传授识别野生动植物的方法,使群众充分了解所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外观、品种、特征等。此外,如果群众对野生动植物缺乏了解,只是由于好奇心或过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非但不能起到普法作用,反而容易引起当地人的抵触情绪。因此,司法机关要做好以案释法工作,提升向当地群众的普法实效,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震慑作用,使国家的法律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
  广袤大地,万物有灵,多少生命的秘密蛰伏其中,上演着生生不息的乐章。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让人民生活在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之中,有待司法和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科学普法。

(杨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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