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结合本省实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日前公布了由省妇女联合会起草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常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中。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
根据《办法》,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规定依法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乔康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