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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套路贷”案件宣判 主犯获刑16年
  本报讯 3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会同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侦办的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韩某海等8人被带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以韩某某为首的8人团伙,从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该组织非法放贷99人次共计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在公诉书提及的8起案件中,除1起房屋被骗案件外,其余7起案件均涉及暴力追讨。该案在西安易俗大剧院公开宣判,6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庭审。新城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据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据介绍,“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下,很快就背负上了巨额债务。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从业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与借款人签订年利率24%的借款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2000%收取利息。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社会向学校蔓延,侵害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扫黑办办案民警说,从“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特点来看,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防范和遏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防范意识。让广大群众知晓并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三要在发现遭遇“套路贷”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二是加强金融行业监管,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土壤。三是加大打击深度广度,做到一击即毁、除恶务尽。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研究分析,从案件侦办中总结经验、固定战法,提高打击处理能力。不断关注“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形态变化,加强研究分析,防止“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穿戴“马甲”、借尸还魂。

(张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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