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7月17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决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调整工作将在7月底前完成。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方面,1级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9元、140元、132元、124元,增加后,1级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257.25元的,增加到3257.2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16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增加后,5级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27.5元的,增加到2627.5元。20世纪70年代初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2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94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月人均增加48元。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3124.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2499.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1874.83元。
(李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