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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上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
  本报讯 8月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对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补助范围为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通知规定,补助标准为: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马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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