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意见明确8类“校闹”行为,突出“预防为先”,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同时,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强调“闹也不赔”,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意见》指出,学校应完善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处置程序上,《意见》要求,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据介绍,意见借鉴治理“医闹”做法,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新华社)
8类“校闹”行为 ①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②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③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④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⑤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⑥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⑦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⑧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新华网)
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以前学校处理这类问题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依法处理。此次教育部进行了明确,要求对“校闹”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此外,应关注校园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应如何公开调查,怎样清晰各方的责任,这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
有些“校闹”发生的原因就是事情发生时没有依法处理,学校或掩饰、推诿,或处理不够透明,家长就只有用“闹”来引起重视,这时学校会选择息事宁人。因此,还是要靠依法治教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