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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不允许跳级留级空挂学籍
  本报讯 11月7日,省教育厅公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明确各市(区)按照规定的招生办法开展招生,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及时建立学籍档案。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从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学校和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学校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虚设班级。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办法还对学校违反规定,依法追究学校责任进行了规定。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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