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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夫妻一方在借据中签字,另一方未签字,如债权人涉诉至法院,请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应否支持?
  2018年1月18日之前,如有此类纠纷涉诉到法院,法院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除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其系配偶一方个人债务,否则都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规定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如配偶一方在借据中未签字或未事后追认其为共同债务,原则上不需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榆阳法院 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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