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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本报讯 4月2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省级层面对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对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权益维护等政策措施。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优先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职业技能、创业知识、实用技术等培训,利用好网络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网上技能培训。把农村留守妇女特色技术、手工、文化等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技能培训与水平评定,重点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近灵活就业。同时,各地要用好各类就业政策和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及其家庭成员返乡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就业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发展种植养殖业、传统民族民间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家政服务业等,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创业。帮助农村特殊困难留守妇女参加医疗保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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