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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姓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2009年1月,吕某和张某的女儿出生了。因夫妻双方均酷爱诗词歌赋,吕某和张某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为女儿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09年2月,吕某前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燕山派出所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遂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其情形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
  【解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律协副会长方燕
  方燕说,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将上述司法判例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也就意味着,给孩子取名也要依法行事,随意取名是行不通的。”方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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