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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没法管谁来管?
  【案例】2012年6月张男和李女育有一女小芳(化名)。今年1月31日,张男突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经当地医院CT检查及核酸检测,张男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需要隔离治疗,李女、小芳经隔离观察后被确认未感染病毒。某日,李女前往医院给张男递送生活物资时,不幸被一名醉酒男子驾车撞伤,必须卧床休养,生活无法自理。小芳年仅7岁,无人照料。
  当地民政部门和居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前往小芳家中,配送生活物资,并照顾李女和小芳的生活起居,为她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直至张男康复回家。 
  【解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维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一条款为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条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出现了一些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顾、生活难以维持的现象。在疫情突发事件面前,为儿童、老人、无行为能力者等弱势群体设立完备的保护机制尤为重要。针对这一现状,民法典特意在监护制度中添加了紧急状况下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当监护人遇到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时,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出面,对被监护人进行生活上的临时照料,这也体现了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弱势群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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