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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案例】1966年12月,姜某(男)与刘某(女)婚后生育大儿子姜某甲、二儿子姜某乙、女儿姜某丙。姜某甲与姜某、刘某在祖居共同生活。2001年,姜某因病去世,姜某甲出具父亲的遗嘱一份,申明所有财产由姜某甲继承。
  姜某乙、姜某丙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遗嘱系姜某甲以不写就不给看病、吃饭,逼迫病中父亲写下的,并辱骂父亲,情节严重,母亲刘某敢怒不敢言。法院在对刘某、姜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础上,确认姜某甲丧失继承权,姜某遗产由刘某、姜某乙、姜某丙共同继承。 
  【解读】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瑰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列了第(五)项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并增加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条款,更加体现人伦道德和家庭生活实际,充分彰显了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全面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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