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与李四系同事,住在同一个小区。一天,张三和李四共同加班,临走时,张三邀请李四坐自己的顺车回家,李四欣然同意。谁料想,在一个路口拐弯时,因车速太快,与直行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张三及李四均受重伤。经交警部门事故勘查,认定张三与奥迪车主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四无责任。因李四住院花费较多,张三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不够,因此,李四要求张三对自己进行赔偿。而张三认为,自己是好意让李四免费搭乘,并未盈利,因此不同意赔偿。
【解读】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星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员李照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于好意同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公众之间互帮互助,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避免让“好人”蒙受损失,同时也能够节约社会资源、达到物尽其用。
依据该法条之规定,本案中,张三让李四搭乘顺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限额的赔偿部分,应当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比如可判令张三赔偿10%至20%的比例,以促使驾驶人尽到车主义务,但大部分损失应当判令李四自行承担。
但该规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公交车让老年人免费乘车,则不适用该规则;比如搭乘人虽然没有支付路费,但又替车主加油,实际上属于变相承担了路费,不适用该规则;比如驾驶人没有驾照,但搭乘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形也不适用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