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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汽车类考试收费标准下调
每人次510元 每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
  本报讯 8月6日,记者获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下发通知,公布了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最新标准。
  通知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1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150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12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80元。
  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相应考试费。以上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因科目二、科目三补考仍不合格,按规定重新申请考试的,考试费按相应科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再收费。
  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的,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收取。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考试成绩保留到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放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考试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考试所需成本支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社会化考试场地所需费用,应从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变相转嫁给参加考试的人员。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本报记者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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