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近期省财政印发《关于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我省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激发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创新活力。
《通知》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外,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省属高校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通知》规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通知》还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在放管结合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监管。
下一步,省财政将进一步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报记者 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