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起热议。深紫色的包装,配以璀璨繁星的图案,这样一款名为“天眼”的香烟近来在市场上悄然流行。烟盒正面印有“天眼”字样,另一面居中的位置写有英文“FAST”,包装极易令人联想到中国天眼FAST。
8月13日,针对“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由我国天文学家南仁东于1994年提出构想,历时22年建成,于2016年9月25日落成启用。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性能是著名的射电望远镜阿雷西博的十倍。
2017年3月17日,隶属于云南中烟的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云烟FAST”,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称,“天眼”卷烟烟盒外包装上不仅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FAST是“中国天眼”的英文首字母缩写Five-hundred-meterApertureSphericalradioTelescope,全称“五百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还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
中国控烟协会高级顾问、原常务副会长、研究员许桂华表示,将香烟命名为“天眼”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申请注册商标者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天眼’望远镜被国人熟知,是国之重器。它的名字、模型、技术含量都已成为全民的公共财产,现在竟被烟草企业用来注册为商标,明显存在侵权。同时,它还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存在欺骗之嫌。‘卷烟天眼’品牌存在利用‘天眼’名字、图片和科学声誉的行为。‘卷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没有有半毛钱关系,明显是蹭‘天眼望远镜’之誉,扬‘天眼卷烟’之名,因此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以上理由,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强烈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烟草公司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
(综合新华社、北京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