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31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高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及“华北”“华东”等字样,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办法》规定,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曾对高校命名作出相关要求,例如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作出更详尽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
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也有对应规范。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办法》还提出,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此外《办法》明确,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高校名称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鱼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