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根据通知,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此政策的范围为西安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于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