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和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10月20日,我省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持续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提出29条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在我省区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在我省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鼓励外资机构进入我省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外国银行可以在我省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利用外资招商力度;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制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办法,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陕西;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制定我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与运营。
为进一步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全省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受理机制;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
(崔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