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3日,省政府网站公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
《办法》规定,省级经开区园区运行需在3年以上,有健全独立运行的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安全生产、规划环评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办法》要求,园区配套设施完善,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气、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不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化工企业必须进入经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不得与非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形成一定规模产业聚集,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全省市县级工业园区(集中区)前列,并规定了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年度平均值需要达到的标准,且当年及以后年度以下指标增长率不低于所在地对应指标增长水平。同时,为支持贫困地区及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加快发展,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省级经开区的考核实行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位居前列的省级经开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对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或约谈,限期整改提升;对连续3年考核末位的,由省商务厅报请省政府批准退出。
(本报记者 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