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规则》)。《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广大教师期盼已久的教育惩戒权终于来了,困扰教师多年的教育惩戒难题有了依据和具体实施措施,这是好事。有了教育惩戒权,教师面对“问题学生”再也不必束手束脚,可以依规实施惩戒,既不怕学生和家长闹事,也不担心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将棍子落在教师头上;同样,有了教育惩戒权,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也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校闹”,可以不再处处迁就家长,息事宁人,真正做到“只要有理,不闹也赔;若是无理,闹也不赔”。
但教师有了教育惩戒权,并不意味着就能用好教育惩戒权。我认为,教师要敢用、善用和慎用教育惩戒权。
首先,教师要敢用教育惩戒权。由于长期以来教育惩戒和体罚的边界不清,许多正常惩戒学生的手段被当成体罚,致使许多教师在处理“问题学生”后被家长告到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寒了许多教师的心,更使得许多教师为了明哲保身不敢管理学生。现在有了教育惩戒权,但一些教师长期形成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教育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面对“问题学生”不敢大胆使用教育惩戒权。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需要鼓励教师大胆管理学生,尽快将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其次,教师要善用教育惩戒权。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权之前,必须吃透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哪些情况适用什么惩戒办法,哪些管理学生的办法不能使用,都要清楚明白,才能做到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不越规逾矩。
最后,教师要慎用教育惩戒权。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而不是教育的目的。教育惩戒主要是对学生起警示作用,让学生知道违反校纪校规会受到来自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惩戒,使学生心存畏惧,不敢肆意妄为。对于教师来说,教育惩戒权也不是管理学生的制胜法宝。教育问题非常复杂,学生并不是简单的一惩就改,还需要采取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正确引导、爱心感化、耐心等待等多种方法才行。因此,遇到“问题学生”,教师要慎用教育惩戒权,更不能将教育惩戒权作为管理学生的唯一方法。
教育惩戒权使教师管理学生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提高了教师依法、依规从教的意识,保障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因此,教师应该深刻理解文件精神,敢用、善用和慎用教育惩戒权。
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