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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3月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报讯 2月2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召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主要内容作了介绍。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运营,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郑维国介绍,原《实施办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为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6.1万家,居全国第15位,合作社成员达到202.6万户,带动非社员农户390.3万户,基本实现行政村、主导产业全覆盖。”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说,近些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不断深化,原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田文平介绍,为做好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引导和促进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推进陕西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作了大幅修改,由原来的33条修订为6章56条,分为总则、设立与运行、促进与发展、规范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
  其中,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原实施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限制,扩大调整范围;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服务类型纳入调整范围,顺应了新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生产、多样化需求、规模化经营、综合化发展的态势。
  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认可度,从法律层面解决其在投资、贷款、销售等过程中的不平等待遇等问题。
  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管理制度宽松、财务制度不健全、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等问题逐渐凸显。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作为立法目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同时,第二章按照“设立与运行”的内在逻辑顺序,重点对成员资格和比例、章程、组织机构、投票表决、财会制度、盈余分配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此外,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和国家扶持政策落地落实,结合全省具体情况,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还增设“促进与发展”专章(第三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获得金融保险支持、享受税收优惠和用地用电等内容进行细化;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予以规范,增加辅导员、人才引进、科技支持、特色品牌、产业化发展等扶持措施,突出本省优势特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创业就业,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相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实施后,将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郑维国说,省农业农村厅将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多管齐下,全面抓好落实,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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