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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本报讯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4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对于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群众饮水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饮用水水源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饮用水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做好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能够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减少和降低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的损失。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条例还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状况信息和水质安全状况信息作出规定。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处置等作出规定。

(许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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