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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西安某某公司享有某系列雕塑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并依法享有复制权、展览权,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展览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该雕塑美术作品放置于西安某商场门前,并经多方媒体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亳州某某公司未经西安某某公司书面许可擅自在其商场门口设置侵权雕塑,侵犯了西安某某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给西安某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对比亳州某某公司的雕塑与西安某某公司美术作
  品创意构思、动作、神态、颜色等构成实质上的相似。由于西安某某公司已经将该作品发表,亳州某某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亳州某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侵权责任。并综合考虑西安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知名度,亳州某某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亳州某某公司赔偿西安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点评:对于雕塑类美术作品,由于设计成本较高,许多厂家为节约成本便根据网络宣传图片直接复制原作品,并以独立创作名义售出侵权雕塑。此类雕塑美术作品的购买者通常为房地产类、文创类、商场等大型企业,其往往设置在较为显眼的位置用于吸引消费者,若购买并设置的是侵权作品,给企业带来的损害不仅是侵权赔偿,更有损于企业形象,因此为了减少侵权引起的纠纷,建议企业及个人在购买相关美术作品时事先对作品版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著作权人已经给企业发函提示侵权风险,建议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停止侵权行为,将损失降到最低。对于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而言则需提高对自身著作权的维权意识,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发表、版权登记等方式确定著作权归属,此外在对作品进行展示宣传时应当予以署名、或者作出版权声明,在发现侵权情况时及时留存侵权证据,并积极向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减少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点评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杨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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