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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农合医疗个人负担部分?
国家医保局回应:还需谨慎研究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8月13日消息,国家医保局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开林“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称,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财政投入和制度可持续发展,还需谨慎研究。
  问题1:“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实现吗?
  【关键词】现阶段还需谨慎研究
  【目标】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国家医保局表示,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有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
  2011年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2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关于该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属性,体现共享共建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财政投入和制度可持续发展,还需谨慎研究。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
  问题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困人员看病有啥救助?
  【关键词】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目标】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

  为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国家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提高制度可及性。从实践来看,各地逐步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之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一些地方还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一规范救助制度,科学确定对象范围,规范救助费用范围,确定救助标准,统筹加大门诊救助力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发展,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问题3: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重咋解决?
  【关键词】持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目标】加强救助保障,全面减轻花费

  在巩固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国家持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减轻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
  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在普遍建立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保障机制,截至2020年底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机制覆盖7200万“两病”患者,政策范围内报销达到预期目标。今年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逐步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
  三是完善救助托底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慢特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据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提高年度救助限额。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下一步,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巩固健全全民医保,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指导地方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加强门诊共济保障,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更好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

(综合新华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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