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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公参民”情形应转为公办学校
  近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有关问题回答媒体提问。
  适用对象包括哪几类?
  答:《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有啥要求?
  答:“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答:主要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教育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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