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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有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本报讯 12月24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有效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作出安排部署。
  要主动摸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各地要切实发挥急难问题应急响应机制作用,统筹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工作力量,灵活采取电话访谈、微信视频等方式,以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留守儿童、残疾人和高龄、失能、独居(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摸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
  要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功能。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诊病例中的社会救助对象和因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各地要依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其他群众,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社会救助服务流程。各地要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提高救助工作时效性。实施疫情管控措施的地区,可暂停开展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和退出工作,增强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待当地疫情形势有效缓解后自行恢复。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紧急情况,各地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事后再补充完善相关救助手续。
  要切实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照料服务需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了解被隔离收治、参与疫情防控或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无法返家人员的家庭情况。对其监护或照料对象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要及时指导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适时开展上门探视服务,协助购买储备生活物资,并保持沟通联络。必要时可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临时监护或照料服务。
  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夯实资金管理保障的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加快各类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冬季取暖补助等资金。
 

(本报记者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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