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2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这是自《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以来,全国第一个省级实施细则。结合陕西省实际和督导实践,《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与补充。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督委成员单位和教督委办公室作为实施主体的职责。即:省级及以下教督委负责问责并监督;省市县政府教督委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问责职责;省市县政府教督办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二是建构了省对市、市对县(区)分级问责层级体系的思路。根据政府职能和事权划分责任,明确《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即:省教督委在督导工作中发现市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省属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存在问题并需要问责的;市级及以下政府教督委可据此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三是厘清了针对三类六种问责对象,区分是否违法,采取的不同问责方式。具体包括:对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对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学校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对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或合并使用;。对督学、督导专家、教育督导机构,视情形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
四是细化了48项问责情形,制订了三类问责负面清单。
《实施细则》的实施标志着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步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报记者 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