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高校大二学生田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电热暖手宝。今年1月的一天,田某一边给暖手宝充电,一边将其抱在怀中取暖,不料充电四五分钟后,暖手宝突然发生爆炸,造成田某脸部、腹部及腿部烫伤。事发后,田某与商家交涉,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商家反馈该产品的生产方为某电子有限公司,建议田某与该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三方多次协商未果,田某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对生产者来说,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时,无须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致损具有过错。这种对侵权人严格的责任设置,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消费者就不用证明侵权方存在过错,只要其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但是,无过错原则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消费者仍需就自己按规则使用产品,以及损害事实等进行举证说明。
那么,出现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情况,谁来赔?怎么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任意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此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有效避免了发生侵权后商家与厂家之间互相推诿,降低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消费者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产品缺陷造成的具体损害,也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另外,现实中,存在缺陷的产品给人带来的可能是身体、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比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后,当事人面貌受损,精神上焦虑紧张,患上抑郁症等。因此,除了一般的赔偿外,就某些特殊产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案例中,田某有权要求商家及厂家赔偿损失。如果田某的受伤是因为暖手宝存在缺陷导致,那么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承担责任。田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如果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因为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导致,那么生产商和销售商就不必承担责任。
专家提醒,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选择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质量过硬的。商家要注意自己的进货来源,消费者也要选择正规的门店或官方渠道进行购物。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保留好购物凭证、产品证明及外包装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陶玉琼)